津工信运行〔2016〕12号 各委办局、各区政府: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和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印发《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运行〔2016〕355号)的要求,经市政府同意,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。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,是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,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,激发市场活力,促进实体经济发展。 一、清理规范的范围 1.行政机关设立,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(包括保障金、抵押金、担保金,以下统称保证金),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。 2.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,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6〕49号)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。 3.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,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、保障基金,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。 二、清理规范原则 1.凡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,一律取消。 2.国家明令取消、停征的保证金项目,要严格落实到位,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。 3.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,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,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。 4.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,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。 5.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,统一缴纳标准,避免多头执法、重复执法、过度执法。 6.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,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、缴纳形式、缴纳额度、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。 7.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,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,缩短资金占用时间。 三、清理规范的措施 1.全面开展自查清理。各委办局、各区按照上述原则,对本单位、本系统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和审核,提出取消、保留、调整和规范涉企保证金的意见。 2.建立目录清单制度。各委办局、各区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(见附表)于2016年12月3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(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),并抄送财政局。汇总后报市政府。各委办局、各区将确认后清单在门户网站、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;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,一律不得收取。今后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或经市政府批准。 3.创新完善管理方式。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、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、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等方式,逐步取代现行涉企保证金有关管理制度,做好政策过渡衔接,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。加快建立企业诚信体系,对诚信纪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(额度);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,逐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。 4.严格资金监管。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,规范管理程序,加强监督检查,严肃财经纪律,坚决制止将保证金资金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。 5.凡不如实上报,查出违规收取涉企保证金的将严肃处理。 6.工业和信息化委、财政局将对拟保留的保证金项目做进一步检查。 附件:1.涉企保证金项目调查表 2.各区涉企保证金项目汇总表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4日 (联系人: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处 李宝全 陈亮; 联系电话:83607436,13752411722; 电子邮箱:23316773@163.com; 市财政局综合规划处 袁进; 联系电话:23205611) (此件主动公开) 附件一 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调查表 单位名称:
填表人: 电话: 手机号: 注:1、确认“有”“无”在相应的()内打钩,如“有”填写下面内容,如“无”直接 填写填表人及联系电话、手机号。 2、按照“一项一表”的原则填写。 3、无论有无,每张表都要在左上角单位名称上加盖公章。 附件二 各区涉企保证金项目汇总表 区名称:
填表人: 电话: 手机号: 注:1、确认“有”“无”在相应的()内打钩,如“有”填写下面内容,如“无”直接 填写填表人及联系电话、手机号。 2、此表由各区汇总后填写,与附件一表格一并上报。 3、无论有无,每张表都要在左上角单位名称上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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